更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V-114-消債更-81-20250207-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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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詩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平均薪資為何?並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 發放之薪資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存摺代之)。 二、經查,聲請人母親尚未逾法定退休年齡,請說明有何客觀事 實無謀生能力,並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母親領取之114年度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 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老人年金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及支出縱未經刪減,所餘不足200元,請 提出可負擔之更生方案(以6年72期計算,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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