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V-114-消債更-93-2025021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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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秀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前經向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聲請調解不成立,於民 國114年1月23日逕向本院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聲請,未據繳費,應依首揭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又聲請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上開事項,如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聲請人自114年1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 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 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 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 二、請檢附證明說明聲請人自112年1月至113年12月之收入(如 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提出薪資單、薪資袋等。 ◎本件聲請時已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但薪資收入之期間寫為「112年2月至114年4月,共743,076元」,請確認期間是否誤載?請具體說明在岱柏有限公司工作之起訖時間。 三、聲請人有無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四、聲請人於112年1月至113年12月,及114年1月起至今,有無 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114年1月起至今之支出(含受扶養人口), 如果與聲請狀陳報前二年資料相同,簡要敘明相同即可,不必另提出支出證明。 六、請提出 ㈠受扶養人宋萱嵐、宋萱玥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㈡說明自112年1月至113年12月,以及自114年1月起迄今,宋萱 嵐、宋萱玥二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