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YDV-114-消債清-29-20250205-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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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芃萱(原名:簡華伶、簡美娜)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聲請人名下有無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現值估價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1年8月起至113 年7月止)每月收入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3年8月起)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1年8月起至113 年7月止),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3年8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依聲請人所提存摺明細,聲請人領有三節禮金,請一併陳報其數額。 四、依聲請人陳報聲請人現每月收入僅8,872元(含子女資助) ,請說明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2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即19,172元,聲請人係如何維生? 五、依聲請人所提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明細,聲請人名下帳戶有股 款匯出入紀錄,另依本院職權調閱之聲請人財產資料,另有投資2筆,以聲請人陳報之所得僅8,872元,請說明聲請人如何從事上開投資及交易? 六、依聲請人名下第一銀行帳戶,每月支出電信費1千多元,請 說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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