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V-114-消債清-32-2025021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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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翠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2年1月起至113 年12月止),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1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1月起)每月之 支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月付約1,000元電信費之原因,並提供近3個月 通話明細及繳費方式。 四、請提供聲請人名下所有帳戶近3個月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