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DV-114-消債清-52-20250307-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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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莉靜 代 理 人 韓瑋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自111年起聲請人每月薪資均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及 提出相關證據。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1年10月起至113 年9月止),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3年10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四、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最新二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1年10 月起至113年9月止),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3年10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帳戶交易明細(近3個月內)。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113年度6月、7月及8月所得各20,300元、21 ,800元、18,500元,個人每月支出19,172元,如何支應扶養費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