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V-114-消債清-59-2025032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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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麗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如對應補正事項有提出困難,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律師協助,以加速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 表: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實際」收入證明(有發放薪資證明文件 之工作,請檢附薪資單或薪資袋;領取現金之臨時工工作或打工部分則請自行上網列印薪資收入切結書填寫每月收入並簽名,請勿僅書寫預估金額)。 二、請就每月必要支出部分提出下列資料(或主張願以衛生福利 部所公布114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則無庸提出下列資料): ㈠請提出房屋租賃書。 ㈡請提出至少一期之水、電、瓦斯繳費單據。 三、請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若無,則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