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4-消債清-8-20250106-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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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明潔即林素月 代 理 人 劉菁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請提出汽機車共3台現值估價證明。 三、聲請人工作所得未達各年度基本工資(111年至113年度分別 為25,250元、26,400元、27,470元),請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基本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12 年7月起迄今)。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1年7月起至113 年6月止),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3年7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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