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V-114-消債清-9-20250110-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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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翠蘭 代 理 人 趙興偉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部」開戶資料(開戶資料請向銀行公會申請並提出查詢清單)。並請提出自111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全部」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三、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或機車等交通工具?如有,請提出行車 執照。 四、請提供113年1至6月份之薪資收入證明(例如薪資單、薪水 袋、雇主證明等)。 五、請說明自113年7月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自111年7月起至今,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社會補助、政府發放之津貼等?   七、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投保資料明細。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113年7月起至今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如超出新臺幣19172元,請逐項提出證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基金、股票、黃金存摺、期貨、虛擬 貨幣等財產?如有,請逐項說明數額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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