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4-消債聲-2-20250106-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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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秀梅 代 理 人 胡宗典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秀梅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106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6號裁定免責,而於113年10月23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免責裁定與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堪認為真實。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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