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4-消債聲-23-20250303-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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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子超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子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3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31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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