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V-114-消債聲-27-2025031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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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淑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淑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職權調閱113年度 消債聲免字第23號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