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V-114-消債聲-29-20250320-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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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嵩村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嵩村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權。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裁定免責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而於114年2月26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免責裁定與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堪認為真實。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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