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4-監宣-2-2025010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璧宗 相 對 人 李林愛玉(已歿)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 114年1月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