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4-監宣-23-2025022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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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相對人自113年10月26日起因非創傷性腦出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認相對人尚未達可宣告監護之程度,則請依民法第14條第3項、第15條之1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77條規定為輔助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乙○○已於114年1月18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揭規定,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