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監宣-261-2025033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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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李憲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聰文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聰文(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114年3月1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依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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