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4-監宣-261-2025033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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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李憲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聰文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聰文(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114年3月1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依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