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DV-114-監宣-52-2025021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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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5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已歿) 生前住所:桃園市○鎮區○○路000巷 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為監護宣告,因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1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按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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