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V-114-簡抗-5-20250218-1
字號
簡抗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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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姜美寶 相 對 人 松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震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2079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因為發生在桃園,且抗告人對臺北不熟,且 年紀已大、眼力不好,請改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非由行為地管轄,相 對人既為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公司法人,則原裁定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法並無違誤。從而,抗告人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