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YDV-114-聲再-2-20250113-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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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温必新 再審相對人 盛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5 日112年度司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經查,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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