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YDV-114-聲再-4-20250122-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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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銘傑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相對人范振凱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聲請再審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小抗字第7、8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各應徵裁判費1,500元,合計3,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