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4-聲-17-20250303-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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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達人 相 對 人 曾文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關於「113年度司執字第15273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1527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聲請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5273號拍賣抵 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