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4-聲-26-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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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進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78號),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 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3年度訴字第2778號確認抵押債權不 存在訴訟事件(下稱本案),因被告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七和公司)之清算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死亡,故呈無訴訟能力人之狀態,被告七和公司無法定代理人,本件恐有延誤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為七和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定有明文。故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得聲請受訴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者,以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為要件。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8條第2項、第32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或廢止登記,公司章程就清算人無特別規定,亦無向法院聲請清算,股東會亦無選任清算人,即應以全體董事為公司清算人。 三、經查:  ㈠按公司清算完結,經向法院聲報准予備查,在性質上屬於非 訟事件,該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故清算中之公司,其人格之存續,仍須以合法清算為前提,亦即清算人之職務在實質上尚未終了而先向法院聲報清算程序終結,縱經法院准予備查,亦應認為清算程序尚未終結,依前揭說明,清算人仍有代表公司,在清算範圍內,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相對人七和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其經臺北市政府以106年9月6日府產業商字第10658256500號函為解散登記,且業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107年4月25日士院彩民司寬107年度司司字第121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參。惟依前開實務見解,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七和公司尚有財產權之訴訟未結,清算程序應尚未終結,不因已向法院聲報清算程序終結而有不同,故相對人七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應為其清算人。  ㈡相對人七和公司固曾選任宗成功為清算人,惟宗成功業已虞1 13年1月19日死亡,有七和公司106年9月5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宗成功除戶資料等件在卷可參,是相對人七合公司原選任之清算人已不能行其代理權。然相對人公司章程未就清算人另為規定,有七和公司章程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七和公司於解散前之全體董事即宗成功、宗成志、宗成道、殷玉賢為相對人之清算人,雖宗成功、宗成志均已死亡,有其等除戶資料附卷為憑,惟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相對人現仍有廢止登記前之董事宗成道、殷玉賢為其法定清算人。相對人既已有法定清算人得以擔任法定代理人,即無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是本件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規定。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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