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YDV-114-聲-39-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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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黃翔琳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323,071元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8377 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41號事 件終結前(裁判確定、和解或撤回),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113年9月11日執本院95年執字第18685號及112年度司執字第1210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黃翔琳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保單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8377號清償債務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中,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保單(下稱系爭保單)。聲請人以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而相對人請求之金額如有理由,聲請人亦願清償,然因執行在即,倘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系爭保單一旦遭終止,將無法回復保險契約存續狀態之可能。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相對人於113年9月11日執本院95年執字第18685號及112年度 司執字第1210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黃翔琳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之保單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並有扣得系爭保單,而聲請人則主張如前揭聲明意旨,並於1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41號事件審理中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案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非顯無理由,至於應清償之數額等實體上爭議須待本案審理方得確認,惟系爭保單一旦終止,勢難回復原狀,為免聲請人將來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或終結(撤回起訴、和解)後,受有無法回復原狀之損害,其聲請於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暫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㈡又法院須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 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而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應可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且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故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額所能取得之利息。經查,依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相關執行案卷,系爭保單目前已遭扣押,尚未將保單終止,而參以系爭保單之解約金高於相對人所持執行名義暫計之債權金額1,384,592元,自非以系爭保單之解約金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而應以相對人因受償時間延後,於執行停止期間不能利用該債權額1,384,592元所能取得之利息為其損失,參酌民法第20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5%,並依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未逾165萬元,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考量爭執之難易程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第一審、第二審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共計4年6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則後續訴訟審理期間最長約需4年8月,預估債權人因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可能受有之損害額約為323,071元(計算式:1,384,592元週年利率5%(4+8/12)年≒323,0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認酌定本件擔保金額為323,071元為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編號 保險人 保單號碼 解約金 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 15,453元 2 000000000000 34,044元 3 000000000000 76,380元 4 000000000000 51,666元 5 000000000000 40,670元 6 000000000000 27,814元 7 000000000000 1,265,420元 8 000000000000 1,963,311元 9 000000000000 2,445,810元 10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Z000000000 65,907元 總計 5,986,4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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