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4-聲-60-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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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53號訴訟事 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魏麒雄之債權人,現因辦理不動產之分割登記事件,需上開訴訟事件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爰請求核發付與上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按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 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3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判決僅送達當事人,且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發給判決確定證明書,第三人則無此權限。經查,聲請人既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無聲請核發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之權限。從而,聲請人聲請付與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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