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V-114-衛-3-2025032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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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二、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依法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 然聲請人未繳納上開費用,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乙旨,該裁定於114年3月11日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 三、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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