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4-補-100-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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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徐秀珍 訴訟代理人 李仲唯律師 林凱鈞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美金185,676.25元,折合新臺幣(下同)6, 189,518元(以起訴日民國114年1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 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3.335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9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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