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4-補-102-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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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二一領航家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鈞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淦彥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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