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V-114-補-103-202502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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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皇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弘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 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 限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 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 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 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於確認 通行權存在之訴訟中,原告以一訴主張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確認 對被告之土地同部分有通行權存在;並依民法第786條第1項對被 告之土地同部分主張管線安設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分別計算原告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及其利用土地 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值,再將二者合併計算。茲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其土地因通行被告之土地所增之價額 ,以及其土地利用被告土地設置管線所增之價值(例如:提出專 業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