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V-114-補-105-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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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HI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志勳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岊即勝瑞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 2,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