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股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4-補-107-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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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鴻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21,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