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YDV-114-補-115-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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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呂理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淑芳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2, 95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104.0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0 0元×原告應有部分25/42,小數點後一位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6,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