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V-114-補-120-202503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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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賴淑雲 訴訟代理人 楊于瑾律師 上列原告與曾陳來富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核屬因債權之擔保 涉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而 依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所示,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房地價值則為 385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7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