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V-114-補-121-202503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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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山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宗 訴訟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 莊友翔律師 被 告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所有權人暨其上建築物及地上物所有權人 上列原告因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拆屋還地事件,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 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 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 照)。查原告訴請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上面積約332.88平方公尺之 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 )10,652,16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 平方公尺32,000元×面積332.88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24,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