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YDV-114-補-128-202502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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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黃宗元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呂銘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詹玉系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 5,77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616.1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8,1 00元×原告應有部分5/5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9,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