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V-114-補-137-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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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昀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25,492元,訴之聲明 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75,494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9,500,9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7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