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YDV-114-補-142-20250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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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劉岱蓉 劉顯魁 劉育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理和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定有 明文。上開法條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0月0日生 效,依上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前段為:「被告呂理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 ,及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又原告係於114年1月21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此,原 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12月1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 月20日止之利息,其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 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255,97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強制換頁==========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24萬元) 1 利息 324萬元 113年12月16日 114年1月20日 (36/365) 5% 1萬5,978.08元 小計 1萬5,978.08元 合計 325萬5,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