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V-114-補-162-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2號 原 告 桃園市龍潭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宏 訴訟代理人 張佳鉉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祐維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法條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0月0日生效, 依上開法條之立法說明及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 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77,695元,及自民國113年 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61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6 月3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 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又原告 係於114年1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因此,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 自上開聲明所示之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3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其等之數額均已可確定,均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 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23,3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87萬7,695元) 1 利息 687萬7,695元 113年5月3日 114年1月24日 (267/365) 2.615% 13萬1,562.77元 2 違約金 687萬7,695元 113年6月3日 113年12月3日 (184/365) 0.2615% 9,066.5元 3 違約金 687萬7,695元 113年12月4日 114年1月23日 (51/365) 0.523% 5,025.99元 小計 14萬5,655.26元 合計 702萬3,35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