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V-114-補-178-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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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林斯穎 被 告 林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請求被告將原告房屋修繕至不漏水,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預估之修 繕費用定之,因原告自承需經鑑定始能知悉修繕費用,則依原告 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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