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05
案號
TYDV-114-補-18-202501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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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簡婉琪即翔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丸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7,135,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8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