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YDV-114-補-196-202503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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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陳有財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 被 告 陳美金 陳美玉 黃陳美珠 陳美環 陳祈恩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預告登記,涉及對造就 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175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900 元×80.75平方公尺);聲明第2項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核 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250萬元, 而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價值則低於擔保債權額,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價值核定為1,526,175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05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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