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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V-114-補-198-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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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葉治宏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葉林森 彭瑞杏 彭瑞君 彭雨晴 葉美香 葉美智 葉美蘭 葉美蓉 葉徐蘭妹 黃易婷 葉清秀 葉佐淦 葉瑞雲 張葉小春 葉金連 葉治瑋 黃友芳 葉治銓 葉穎儒 葉澧倖 葉佐煜 葉月瑛 葉貞蘭 葉國瑩 葉文典 徐堯新 徐雨新 劉徐明珠 徐瑞珠 呂美玲 徐玉珊 徐貴玲 徐美燕 宋葉秀英 葉楊靜枝 葉佐文 葉麗珠 林娟玲 張志遠 張志坤 張志城 張金錫 張金源 張金文 張秀英 張秀三 張秀珠 游黃貴珠 游兆嘉 游兆興 游元泰 馬游瑞綢 游永宏 游有成 游兆隆 游梅姬 游梅嫦 陳冉妹 游國珍 游聿華 游兆富 游中和 游蘭英 郭游淑媛 游秀珍 游云嫻 游旺星 游龍星 游卉芸 游張蓮香 游兆田 游展南 游錦珠 游碧珠 游發祥 游良河 游彭連嬌 游光榮 游如玉 游張月娥 游俊龍 游寶湖 游金櫻 游秋燕 游志忠 游春櫻 游惠美 游惠珍 劉正雄 劉建總 出境日本,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寶蓮 劉金春 呂惠妹 葉佐銘 葉靜蓉 葉彩蓉 葉國灶 鄧羽珍 葉怡均 葉俊毅 葉俊德 葉國錫 張嵐菁 葉書峻 葉艾紋 葉艾琦 葉國鐘 葉明珠 葉愛嬌 范勝華 范勝雄 范俊傑 戴興郎 戴君邦 戴邦桂 戴興昌 廖甄文 廖淳文 陳瑞平 陳瑞港 陳俐蓉 張美智 葉佩伶 葉文伶 葉萍 范德惠 范德忠 范德全 范德政 范素美 王明毅 王昭仁 王昭文 吳葉素蘭 葉羅員妹 葉日勝 葉雙獅 葉雙碩 葉玉嬌 葉玉瑛 葉玉梅 葉禾絮 葉玉美 葉佐誠 吳美緗 社團法人台灣玩具圖書館協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余良玲 被 告 葉治雄 李舜如 李盛興 李舜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 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35,640 元(1,455.49×8,500×1113/4536),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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