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4-補-201-202503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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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610,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5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