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4-補-204-202503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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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告 王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步森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拆除外牆上之冷氣室外機2台及鐵架2個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預估之拆除費用為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陳明預估之拆除費用及所憑證據(如估價單),如逾 期未補正,即屬訴訟標的不能核定之情形,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辦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