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YDV-114-補-214-202503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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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崇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崇倫 被 告 姚忠榮 黃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票面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聲明第2項請求塗 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 保債權額為)14,400,000元,而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土地價值則 約為6,609,261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物價額核定為6 ,609,26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0,109,26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9,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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