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4-補-221-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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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黃成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皇國際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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