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V-114-補-234-20250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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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王亞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淨淳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0萬元: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4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張淨淳已經過世,本件是否僅以張幃 絨為被告? 三、起訴狀及後附書證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