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YDV-114-補-24-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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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黃資淵 訴訟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少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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