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YDV-114-補-254-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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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陳中和 劉秀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羽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廷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 造共有坐落桃園市中壢區石頭段35-66、35-67、37-12、37-34、 37-80、37-87、37-39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62號房屋(下稱系 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14,061元(系爭 土地價值26,715,328元+系爭房屋價值1,198,733元=27,914,061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6,1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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