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V-114-補-257-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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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古秋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烘銘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152,192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7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