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V-114-補-260-20250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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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潘俊忠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被 告 旭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確認被告黃秀 華與被告旭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下稱旭風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因被告旭風公司係屬營利事業,董事職位亦事涉處理 公司之營業財務,是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被告旭風公司 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雖被告黃秀華之出資額僅新臺幣(下同) 650元,惟被告旭風公司之資本總額則為500萬元,被告黃秀華以 董事職位處理被告旭風公司之營業財務,其董事職位之價額自非 僅有650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則依上揭法 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亦 即為1,650,00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