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贈與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V-114-補-266-2025022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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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江金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儀君(本名邱月菊)等間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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